表格 3B – 董事/最高行政人員通知
就在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的股份權益作出具報
一般註釋
1.
本表格3B是供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該條例”)第XV部披露其在他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香港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的股份權益時使用的。你在填寫該通知時,必須遵照本註釋的指令及指示,然後將通知送交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存檔。
2.
使用:
表格1
假如你是因持有一家上市法團5%或以上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權益而須作出披露的個人(而並非該上市法團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
表格2
假如你是因持有上市法團的5%或以上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權益而須作出披露的法團。
表格3A
假如你正就你本人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上市法團的股份權益作出具報。
表格3C
假如你正就你本人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上市法團的債權證權益作出具報。
表格3D
假如你正就你本人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上市法團的任何相聯法團的債權證權益作出具報。
表格4
假如你是根據該條例第330(1)或333(1)條規定須將依據你根據該條例第329條所施加的規定而接獲的資料向聯交所作出具報、或須將依據該條例第332條擬備的報告送交聯交所的上市法團。
假如(i)你對你本人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上市法團或其某家相聯法團多於一個類別的股份或債權證持有權益;或(ii)你對你本人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上市法圑的多於一家相聯法團的股份或債權證持有權益,請另行使用獨立的表格披露你的權益。這些表格同時備有英文版。
“你”、“股份”、“上市法團”及“相聯法團”在表格3B及本註釋中的含意
3.
在表格3B及本註釋中,“你”是指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人。“股份”指對你本人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的股份的權益。“上市法團”指你本人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上市法團。
4.
“相聯法團”指 –
(i)
上市法團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
(ii)
上市法團的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例如同集團附屬公司);或
(iii)
一個法團,而上市法團持有該法團股本之中任何類別的已發行股份20%或以上的權益。
“有關事件”及“首次具報”
5.
你必須在若干事件 – “有關事件”(見該條例第308條)發生時,就你在某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的股份權益及任何“淡倉”(解釋見下文一般註釋13)作出具報。假如你是上市法團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有關事件包括:
(i)
你持有該上市法團的任何相聯法團的股份的權益。
(ii)
你不再持有該等股份的權益。
(iii)
你就出售任何該等股份訂立合約。
(iv)
某相聯法團授予你認購該相聯法團的股份的權利,或你行使或轉讓該權利。
(v)
你在該等股份的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例如,行使期權)。
(vi)
你持有或不再持有某相聯法團的股份的淡倉。
(vii)
你在某上市法團成為上市法團時,持有該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的股份的權益或淡倉。
(viii)
你在成為某上市法團的董事或最高級行政人員時,持有某相聯法團的股份的權益或淡倉。
(ix)
你在某相聯法團成為相聯法團時,持有該相聯法團的股份的權益或淡倉。
就第(vii)至(ix)項的有關事件作出的具報,在表格3B及本註釋中稱為“首次具報”。
作出具報的時間
6.
如屬一般註釋5中第(i)至(vi)項所指的事件,你必須在你知悉有關事件後的3個營業日內作出具報。“營業日”是指不屬以下任何日子的日子 – 星期六、公眾假日及有黑色暴雨警告或烈風警告的日子。在計算有關期間時,不包括有關事件發生的當日。
7.
如屬首次具報,一般來說你必須在有關事件發生後的10個營業日內以本表格3B作出具報。然而,假如你在該日期並不知悉你持有權益或淡倉,你便須在你知悉持有有關權益或淡倉的當日起計的10個營業日內作出具報。
將通知送交存檔的期限由你知道構成該事件(例如購入股份或交付股份)的事實的時間開始計算,而非你了解到該事件引致該條例第XV部所指的披露責任的該日。
計算出你的權益所佔的百分率水平
8.
表格3B方格31至32要求你註明你持有該相聯法團的股份的權益的百分率水平。在計算時,你需要將你持有權益的股份總數以其在該相聯法團同一類別的的已發行股數(即方格9的數字)中所佔的百分率來加以顯示。請將有關數字湊整至小數點後兩個位。
9.
在計算你持有權益的股份總數時,你必須包括所有共同權益(見下文方格37的特定註釋)、透過股本衍生工具而持有的權益(見下文一般註釋11),以及下述人士及信託就同一相聯法團的股份所持有的任何該等權益:
(i)
你的配偶及你任何年齡未滿18年歲的子女(見方格35的特定註釋);
(ii) 你所控制的法團(假如你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法團的股東大會的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某法團或其董事慣於根據你的指令行事,該法團便屬於“受控法團”)(見方格36的特定註釋);
(iii)
信託,假如你是該信託的受託人(以別於你身為被動受託人的信託,即除了根據實益擁有人的指示轉移股份外,你並無任何權力或責任)(見方格38的特定註釋);
(iv) 酌情信託,假如你是該信託的“成立人”(例如,你安排成立該信託或將資產注入其中),及可以影響受託人如何行使其酌情權(見方格38的特定註釋);或
(v) 你身為受益人的信託。
10.
你必須將一般註釋9所提到的人士及信託所持有的任何淡倉計算入你的淡倉之內。此舉可能會令你持有淡倉(假如你本來並沒有持有淡倉)或加大你的淡倉的規模。
11.
在計算你持有的股份的權益水平時,你必須加入直接及間接的權益。你必須分開披露好倉和淡倉,而不得將它們互相抵銷。間接權益包括“股本衍生工具”的相關股份的權益。股本衍生工具包括例如期權、認股權證、股票期權等票據,並在本註釋中被提述為“衍生工具”。“相關股份”是指根據該衍生工具可能需交付予你或由你所交付的股份,以及包括使用來釐定衍生工具的價格或價值的股份(例如,在ABC投資銀行就XYZ有限公司每股10港元的普通股所發行的“2001-2002歐洲式現金結算認購權證”中,“相關股份”是XYZ有限公司每股10港元的普通股)。
“好倉”及“淡倉”
12.
如你對股份本身持有權益,包括透過持有、沽出或發行金融文書(包括衍生工具)而持有權益,並因而具有例如以下的權利或責任,你便屬於持有“好倉”:
(i)
你有權購入相關股份;
(ii)
你有責任購入相關股份;
(iii)
如相關股份價格高於某個水平,你有權向另一人收取款項;
(iv)
如相關股份價格低於某個水平,你有權責任向另一人支付款項;或
(v)
你具有上文(i)至(iv)項所提述的包含於合約或文書內的任何權利或責任。
13.
如你根據證券借貸協議借入股份,或如你因持有、沽出或發行金融文書(包括衍生工具)而具有例如以下的權利或責任,你便屬於持有“淡倉”:
(i)
你有權要求另一人購入相關股份;
(ii)
你有責任交付相關股份;
(iii)
如相關股份價格低於某個水平,你有權向另一人收取款項;
(iv)
如相關股份價格高於某個水平,你有責任向另一人支付款項;或
(v)
你具有上文(i)至(iv)項所提述的包含於合約或文書內的任何權利或責任。
14.
你被視為透過衍生工具持有權益或淡倉的股份的數目為:
(i)
在行使有關的衍生工具之下的權利時,可能須交付予你或由你所交付的股份的數目;
(ii)
在計算或釐定根據有關的衍生工具需支付的款項時所參照的股份的數目;或
(iii)
(如屬股票期貨合約)合約乘數乘以你所持有的合約張數。
如衍生工具的任何一方可選擇是否以現金或交付方式進行結算,請使用(i)來計算出你持有權益的股份 數目。假如在你首次透過股本衍生工具取得相關股份的權益的當日,無法確定你被當作持有權益(或淡倉)的確實股份數目,但你持有權益的股份數目可能超過有關上市法團已發行股份的5%或以上,你仍應將通知送交存檔。舉例來說,假如你根據某股本衍生工具而將會收到的股份數目,取決於該等股份將來某個指定日期的股價(而你將會獲得的股份數目設有下限),那麼假如有關股份數目的下限(連同你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股份)超過有關上市法團已發行股份的5%或以上,在訂立該衍生工具交易時,便會產生披露責任。假如該衍生工具只指明股份數目的上限,你便應披露股份數目的上限。假如該衍生工具同時指明股份數目的上限及下限,你便應披露最合適的數字。假如該衍生工具沒有指明股份數目的上限或下限,那麼在訂立該衍生工具交易時,便不會產生披露責任。一旦你知道將會收到的股份數目時,披露責任便告產生。
一般規定
15.
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第XV部的概要》(“該概要”)就在何種情況下需根據第XV部將通知送交存檔提供進一步的指引。該概要的文本可於證監會網站http://www.sfc.hk下載。然而,在作出披露時,你必須遵守該條例的規定。如有任何疑問,請諮詢適當的法律意見。
以電子方式提交通知
16. 待2014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第4部在2017年7月3日生效(“生效”)後,你應使用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s://sdinotice.hkex.com.hk的線上權益披露系統,以電子方式將本表格3B送交予聯交所存檔。待生效後,除在下文第20段所載的情況外,以圖文傳真、郵遞、電子郵件或專人送遞的方式將本表格3B送交存檔均將不獲接納,亦不符合該條例第XV部的規定。
17. 表格備有PDF格式及Microsoft Excel
的格式。如你是視窗用戶,你可以將兩者中任何一種格式的通知下載及送交存檔。如你是Mac用戶,你只可下載及送交PDF格式的通知。你可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s://sdinotice.hkex.com.hk或證監會網站http://www.sfc.hk下載本表格3B(及本註釋)的電子版本填寫。如你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下載本表格3B,你可(i)在無須登入線上權益披露系統的情況下下載完全空白的表格;或(ii)在登入線上權益披露系統後下載已預先填寫某些個人簡要資料的空白表格。你只可透過證監會網站下載完全空白的表格。如你採用Excel的格式,你必須於打開Excel表格時點擊“啟用內容”,不然巨集功能便不能運作。如你採用PDF,你必須點擊“永遠信任這份文件”和儲存變更。
18. 你亦須另行向有關上市法團提交本表格3B,但如你妥為填寫本表格3B並將其送交存檔,聯交所會代表你將本表格3B送交予上市法團。你送交予聯交所存檔的已填妥的表格3B,將按表格上的股份代號及有關事件日期送交予上市法團。系統將按表格上的股份代號填寫上市法團的名稱。如你決定註明與系統所建議者不同的法團名稱,系統有可能無法將法團名稱與相關股份代號連繫起來,因而不能將你的表格送往相關的上市法團。
19.
在將本表格3B送交予聯交所存檔時,請勿附上任何股份購買協議及其他文件的副本。附上文件解釋有關的交易,不代表你已履行填寫訂明表格的責任。除非另有說明,否則送交予聯交所的任何文件的副本連同本表格3B將在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news.hk/di/di_c.htm上展示,及會提供予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的“披露權益”專頁上進行搜尋的公眾人士閲覧。
20. 如你以表格3B作出具報的責任是在生效日期前產生,你可(i)使用線上權益披露系統向聯交所提交本表格3B;或(ii)以圖文傳真、郵遞、電子郵件或專人送遞的方式提交緊接在生效日期前可供使用的訂明表格3B。所有在生效日期起計3個月期間後送交存檔的通知應使用線上權益披露系統提交。
特定註釋
方格1 請註明引致需作出通知的有關事件的日期(解釋載於一般註釋5)。
方格 2
如有關事件為一般註釋5第(i)至(vi)項所述的事件,而你在有關事件發生的日期之後的某個日期才知悉有關事件,請在方格2註明你知悉觸發申報責任的該事件當日的日期。
如屬首次具報,而你在有關事件發生的日期當日並不知悉你擁有權益或持有淡倉,請在方格2註明你知悉你持有該相聯法團的股份權益的日期。
方格 3
如你在某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持有股份權益,請註明該上市法團的股份代號。你可以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找到有關的股份代號。你亦可以從該法團取得你所需的資料。
方格4 請填上你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上市法團的名稱。
方格5 請按指示註明該相聯法團的詳細資料。
至7
方格 8
請註明你持有權益的股份的類別。某些法團設有多於一種類別的股本,每種類別的股份均具備投票權(例如A股及H股)。假如你持有兩種類別的股份的權益,請分別就每種類別的股份填寫本表格3B。
若你選擇“其他”,請在方格39註明你持有權益的股份的類別。
方格9 請註明在有關事件的日期當日已發行的相聯法團的股份(你持有權益的該股份類別)的數目。
方格10 如該相聯法團持有香港商業登記號碼,請填寫方格10。
方格11 請註明相聯法團註冊成立的地點,及提供註冊證明書上的號碼。假如沒有註冊證明書號碼,請填上“不適用”。
方格12 如該相聯法團是上市法團,請註明其在哪一家交易所上市。如該相聯法團在多家交易所上市,請提供第一上市的交易所的名稱。
方格13 如你是個人董事/最高行政人員,請按指示填上你的詳細個人資料。請註明在你的香港身份證上所顯示的全
至19 名。如你沒有香港身份證,請註明在你的護照上所顯示的全名。如你是沒有香港身份證或護照的中國居民,請註明在你的中國居民身份證上所顯示的姓名。舉例來說,如某董事在其香港身份證上所顯示的姓名是“Wong Ging Teng
Anthony”,那麼他便須按照以下方式填寫方格13:
|
13. 列印在香港身份證╱護照的董事的姓名(英文) |
|||||
|
Wong |
Ging Teng Anthony |
||||
|
(姓氏) |
|
(名字) |
|||
如某董事沒有香港身份證,而在其護照上所顯示的姓名是“Anthony James Hay Wood”,那麼他便須按照以下方式填寫方格13:
|
13. 列印在香港身份證╱護照的董事的姓名(英文) |
|||
|
Wood |
Anthony James Hay |
||
|
(姓氏) |
|
(名字) |
|
如你沒有中文姓名,你便無需填寫方格16及17。同樣地,如你沒有英文姓名,你便無需填寫方格13。你必須在方格19內提供電郵地址。在方格14、18及19內所輸入的資料(即香港身份證╱護照/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日間聯絡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將不會提供予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的“披露權益”專頁上進行搜尋的公眾人士閲覧。
如你沒有香港身份證╱護照/中國居民身份證,請在方格14選擇“其他”,及在方格14“香港身份證╱護照/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欄提供你的身分證明文件的詳情。
方格20 如你是法團董事/最高行政人員,請按指示填上詳細資料。請註明在註冊證明書上所顯示的你公司的全名。
至27 除非你持有香港商業登記號碼,否則不用填寫方格23。你應在方格24內註明你的註冊成立地點及提供在註冊證明書上的號碼。假如沒有註冊證明書號碼,請填上“不適用”。你必須在方格27內提供電郵地址。在方格23至27內所輸入的資料,將不會提供予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的“披露權益”專頁上進行搜尋的公眾人士閲覧。
方格28 如你是上市法團,請註明你上市的交易所的名稱。
方格29 如你的母公司是上市法團,請註明你的上市母公司的名稱及其在哪一家交易所上市。如你的母公司在多家交易所上市,請提供第一上市的交易所的名稱。
方格30 請註明該有關事件(即引致你需要作出通知的事件)的詳情。如有關事件為一般註釋5第(i)至(vi)項所述的事件,則你在方格30內所給予的詳情必須關乎當時所買/賣或涉及的股份 – 而非你已經持有的股份。
“有關事件的簡述”欄
請透過輸入表1的代號或從選單選擇代號,註明最切合該有關事件的描述。與你有關連的人士如取得股份的權益,他們的權益或會被視為你的權益(見上文一般註釋9)。舉例來說,假如一家由你所控制的公司取得相聯法團的股份,你應該視有關的股份取得為你本人的股份取得,及使用適當的代號 – 在這情況中,適當的代號是1101。
假如你呈交通知是因為淡倉的情況有所改變,你便需使用“淡倉”一行。在通常的情況下,披露的責任只會由好倉或淡倉(而不是兩者同時)引致。
如屬方格30的首次具報,你必須提供關乎你緊接在有關事件的日期之前4個月內所購買的股份的詳情。
關於有關事件的代號,請參閱表1。
“以前/現時持有股份的身分”欄
請透過輸入表2的代號或從選單選擇代號,註明最切合你在有關事件之前及之後,即以前/現時持有股份的身分的描述。假如你處置了股份的權益,請選擇切合你緊接在處置該等股份之前持有股份的身分的代號,並將該代號輸入“有關事件之前”欄。假如你取得股份的權益,請選擇切合你緊接在取得該等股份之後持有股份的身分的代號,並將該代號輸入“有關事件之後”欄。假如你是就股份權益的性質的改變而作出通知,請選擇切合你在有關事件之前及之後持有股份的權益的身分的代號,即同時填寫“有關事件之前”及“有關事件之後”欄。假如你現時或以前是實益擁有人,但同時有另一個代號適用於你,請使用該另一個代號而不要使用代號2101。
假如你呈交通知是因為淡倉的情況有所改變,你便需使用“淡倉”一行。
關於身分的代號,請參閱表2。
“買/賣或涉及的股份數目”欄
請註明有關的股份數目(例如你所購入並引致需作出通知的股份的數目)。如權益的性質有任何改變(例如行使期權),請註明受有關改變影響的股份數目。
“交易的貨幣”欄
請選擇在支付或收取“買/賣或涉及的股份數目”欄所說明的股份權益的價格時所使用的貨幣。
“場內”及“場外”欄
請在“場內”或“場外”欄(視屬何情況而定)註明就“買/賣或涉及的股份數目”欄所述的股份權益所支付或收取的每股代價。如交易是在日常交易過程中於認可交易所內進行的,則有關的交易便屬於“場內”取得或處置,而“場外”交易則包括所有其他交易。就場內交易而言,請在“最高價(每股)”欄註明每股的最高價格,及在“平均價(每股)”欄註明每股的平均價格/代價。就場外交易而言,請在“平均代價(每股)”欄註明每股的平均價格/代價,及在“代價的性質”欄選擇最切合你所支付或收取的代價的性質的代號。
如沒有支付或收取任何價格或代價,或如代價是所獲提供的服務,便應將價格或代價註明為“0”。假如引致需作出披露的交易涉及你的股份權益性質的改變(例如證券借貸交易)、衍生工具交易或淡倉的改變,便應將方格30內每股的最高價及每股的平均價(場外交易中的每股平均代價及代價的性質)留空,但你可能需要在方格34內披露有關的衍生工具的代價。
如屬首次具報,須在“平均價(每股)”或“平均代價(每股)”欄內就“買/賣或涉及的股份數目"欄所述的股份權益所支付的平均價格/代價而提供的詳情,應關乎你緊接在有關事件的日期之前的4個月內所支付的平均價格/代價。同樣地,“代價的性質”欄內有關代價的性質亦應關乎你緊接在有關事件的日期之前的4個月內所支付的代價的性質。
關於代價的性質的代號,請參閱表3。
如何填寫方格30的例子說明
第一個例子就一般註釋5第(i)至(vi)項的有關事件作出說明。假設你已擁有該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4,500,000股股份。在2003年12月31日,你(在場外)分別以800,000港元及210,000港元的代價購入400,000股及100,000股(所有股份實益持有)。需填入方格1的有關事件的日期為“2003年12月31日”,而你應該以下述方式填寫方格30。
30. 有關事件的詳情
|
|
有關事件的簡述 |
以前/現時持有股份的身分 |
買/賣或涉及的股份數目 |
交易的貨幣 |
場內 |
場外 |
|||||||
|
有關事 件之前 |
有關事 件之後 |
最高價(每股) |
平均價(每股) |
平均代價(每股) |
代價的性質 |
||||||||
|
好倉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
500,000 |
港元 |
|
|
2.02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
|
1101 |
|
2101 |
3101 |
||||||||||
|
淡倉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
|
|
||||
|
|
|
|
|
||||||||||
*由於本註釋的空間有限,對有關事件,以前/現時持有股份的身份和代價的性質的描述未能顯示,但這些描述將會在表格裏顯示出來。
第二個例子就首次具報作出說明。假設你是一名股東,並在2003年9月1日之前已擁有該上市法團的某相聯法團4,500,000股的股份。在2003年12月31日,你獲委任為該上市法團的董事。在2003年9月15日,你(在場外)分別以800,000港元及210,000港元的代價購入400,000股及100,000股相聯法團的股份(所有股份以受託人身分持有)。需填入方格1的有關事件的日期為“2003年12月31日”,而你應該以下述方式填寫方格30。
30. 有關事件的詳情
|
|
有關事件的簡述 |
以前/現時持有股份的身分 |
買/賣或涉及的股份數目 |
交易的貨幣 |
場內 |
場外 |
|||||||
|
有關事 件之前 |
有關事 件之後 |
最高價(每股) |
平均價(每股) |
平均代價(每股) |
代價的性質 |
||||||||
|
好倉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
500,000 |
港元 |
|
|
2.02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
|
1705 |
|
2301 |
3101 |
||||||||||
|
淡倉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填入代號或雙擊以下方格 |
|
|
|
|
||||
|
|
|
|
|
||||||||||
*由於本註釋的空間有限,對有關事件,以前/現時持有股份的身份和代價的性質的描述未能顯示,但這些描述將會在表格裏顯示出來。
方格31 請在欄2註明緊接在有關事件之前,你持有權益的有關相聯法團的股份總數,及你持有淡倉(如有)的有關相聯法團的股份總數。這個數字包括所有共同權益、透過股本衍生工具而持有的權益,及當作持有的權益(見上文一般註釋9)。
請在欄3註明緊接在有關事件之前,你的權益及淡倉(如有)的百分率數字。上文一般註釋8解釋如何計算該百分率數字。
方格32 請在欄2註明緊接在有關事件之後,你持有權益的有關相聯法團的股份總數,及你持有淡倉(如有)的有關相聯法團的股份總數。這個數字包括所有共同權益、透過股本衍生工具而持有的權益,及當作持有的權益(見上文一般註釋9)。
請在欄3註明緊接在有關事件之後,你的權益及淡倉(如有)的百分率數字。上文一般註釋8解釋如何計算該百分率數字。
方格33 如具報屬首次具報,你便須填寫方格33。請透過輸入表2的代號或使用欄1的選單選擇代號,註明最切合你持有列於方格32的股份或淡倉的身分的描述。假如你以一種身分(例如實益擁有人)持有部分權益,及以其他身分(例如受託人)持有其他權益,請(在不同行列上)使用兩個代號,並在欄2內(在不同行列上)註明以每種身分所持有的股份權益的數量。
方格34 如今次屬首次具報,你便須提供你透過衍生工具而持有權益的所有股份的詳情。
如今次並非首次具報,你只須提供有關事件所涉及的股份的詳情。
不論是屬於何種情況,請透過輸入表4的代號或使用欄2的選單選擇代號,註明最能切合那些衍生工具的描述。
如衍生工具的任何一方可以選擇是否以現金或實物交付方式進行交收,那麼你便應視該衍生工具為以實物交收的衍生工具。
假如你持有期權,請在“行權期限開始”欄內註明該期權可行使的最早日期,及在“行權期限結束”欄內註明任何期權可以行使的最後日期。假如你有另一類衍生工具,請在“行權期限結束”欄內註明其到期日。
請在“股份數目”欄內註明你從衍生工具獲得權益(或淡倉)的股份的數目。一般註釋14解釋有關的計算方法。假如你持有多於一項屬於同一類別的衍生工具,請將它們加起來,並在“股份數目”欄內填上有關的總數(在同一行列上)。假如你持有多於一項屬於不同類別的衍生工具,請使用2個或以上的代號(在不同行列上)及在“股份數目”欄內(在不同行列上)註明每個類別的衍生工具所涉及的股份的數目。
關於衍生工具類別的代號,請參閱表4。
由相聯法團所授予的衍生工具
如該衍生工具是由相聯法團所授予給你的,而有關事件乃屬於以下其中一項,你便須在方格34內分行 填寫有關該股本衍生工具的詳情:
(i)
授予衍生工具或衍生工具下的權利 – 那麼你便應在“授予價格”欄註明就衍生工具或衍生工具下的權利的授予所支付或收取的每股價格,或所給予或收取的每股代價。
(ii)
行使衍生工具下的權利 – 那麼你便應在“行使價格”欄註明在行使衍生工具下的權利時所支付或收取的每股價格,或所給予或收取的每股代價。
(iii)
轉讓衍生工具或衍生工具下的權利 – 那麼你便應在“轉讓價格”欄註明在轉讓衍生工具或衍生工具下的權利時所支付或收取的每股價格,或所給予或收取的每股代價。
如沒有支付或收取任何價格,或沒有給予或收取任何代價,你便應在適用於你的欄內填入“0”。
如衍生工具是由相聯法團授予一般註釋9所述的任何人士,而有關事件乃屬於該等衍生工具的授予、該等衍生工具下的權利的行使或該等衍生工具的轉讓,你便須提供前段所述的詳情。
方格35 假如你的配偶(或未滿18歲的子女)持有同一相聯法團的股份的權益,則你的配偶的權益/你的子女的權益會被視為你的權益。在填寫方格31及32時,亦須顧及到該等權益的詳情。
如今次屬初次具報,而你的配偶/子女持有該相聯法團的股份,你便須填方格35。請在方格35內註明配偶(或未滿18歲的子女)的姓名、地址及你透過你的配偶(或未滿18歲的子女)而持有權益的股份數目。請註明持有該上市法團的股份的每名其他家庭成員的詳情。
如今次並非初次具報,你只須在你的配偶(或未滿18歲的子女)持有有關事件所涉及的股份的權益的情況下,提供有關詳情。請註明配偶(或未滿18歲的子女)的姓名、地址及其持有權益的股份數目。
假如你的家庭成員同時持有淡倉,同一原則繼續適用。
在欄3內所輸入的資料(即配偶及/或子女的地址)將不會提供予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的“披露權益”專頁上進行搜尋的公眾人士閲覧。
方格36 如你有權在某法團的股東大會上行使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投票權,或控制該等投票權的行使,或某法團或其董事慣於按照你的指令行事,及該法團持有有關的相聯法團的股份的權益,那麼該法團的權益會被視為是你的權益。在填寫方格31及32時,亦須顧及到該等權益的詳情。
如今次屬初次具報,而你所控制的法團(在本註釋內提述為“受控法團”)持有該相聯法團的股份,你便須填寫方格36。如有你控制超過一個法團,你便須在方格36內分別註明每個受控法團的詳情。
如今次並非初次具報,你便只須在受控法團持有有關事件所涉及的股份的權益的情況下,提供有關詳情。請註明受控法團的名稱及地址,以及有關事件所涉及、其持有權益的股份的數目。
假如受控法團同時持有淡倉,同一原則繼續適用。
方格36應按照以下規定填寫:
欄1:
註明受控法團的名稱,排行第一的是集團中最頂層的受控法團(假如你控制超過一個法團)。
欄2:
註明受控法團的地址及註冊成立地點(在括弧內)。
欄3: 如你控制該受控法團,請在欄3註明你的姓名。如在欄1內被提及的另一個法團控制該受控法團,請在欄3註明該法團的名稱。(董事的姓名或名稱通常出現在欄3第1行。在欄1第1行被提及的受控法團的名稱通常會出現在欄3第2行,如此類推)。
欄4:
註明欄3同一行內被提及的人持有該受控法團的股份的百分率。
欄5:
如受控法團直接持有該相聯團的股份權益(而並非當作持有的權益),請在欄5選擇“Y”(即中文“是”的意思);如有關權益是當作持有的權益,請在欄5選擇“N”(即中文“否”的意思)。如該受控法團同時直接及間接持有相聯法團的部分股份,便應在一整行內填寫有關直接持有的權益的詳情,而間接持有的股份(當作持有的權益)的詳情則應填寫在下一行內(請參閱以下例子,在以下例子中,王氏工業有限公司的直接及間接權益是分開列明的)。
欄6及7: 註明受控法團持有權益(淡倉)的相聯法團股份數目。
如何填寫方格36的例子說明
假設王堅廷先生獲委任為上市法團XYZ有限公司的董事,並擁有某私人法團ABC(香港)有限公司100%股份,而ABC(香港)有限公司又擁有DEF(香港)有限公司51%的股份,而DEF(香港)有限公司又分別擁有GHI(香港)有限公司及王氏工業有限公司35%及65%的股份,而王氏工業有限公司又擁有王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份。
集團對XYZ有限公司的持股狀況如下:GHI(香港)有限公司持有25,000,000股及10,000,000股股份的淡倉。王氏工業有限公司及王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則分別擁有10,000,000股及15,000,000股該公司的股份。
XYZ有限公司擁有私人公司XYZ.Com有限公司(有已發行股本10,000股)6,000股股份,即擁有60%的已發行股份,使XYZ.Com成為其相聯法團。在2002年4月1日,XYZ有限公司向王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授予一項期權,以使該公司可以取得XYZ有限公司900股股份或XYZ.Com有限公司9%的已發行股份。該期權有待行使。有關這期權的詳情應已在方格34內予以披露。
集團架構及持股量:
|
|
上述例子在方格36內的記項將會如下表所示:
36.
有關由董事所控制的法團的權益的進一步資料
|
受控法團的名稱 |
地址及註冊成立地點 |
控權人士的姓名 或名稱 |
控制 百分率% |
直接 權益 (Y/N) |
股份數目 |
|
|
好倉 |
淡倉 |
|||||
|
ABC(香港)有限公司 |
香港柴灣王氏工業大廈26樓1室(香港) |
王堅廷 |
100% |
N |
900 |
|
|
DEF(香港)有限公司 |
香港柴灣王氏工業大廈26樓1室(香港) |
ABC (香港)有限公司 |
51% |
N |
900 |
|
|
王氏工業有限公司 |
香港柴灣王氏工業大廈26樓1室(百慕達) |
DEF (香港)有限公司 |
65% |
Y |
900 |
|
|
王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香港柴灣王氏工業大廈26樓1室(英屬處女群島) |
王氏工業有限公司 |
100% |
Y |
900 |
|
請注意,就XYZ有限公司股份的權益無需在本表格3B內加以披露,因為導致須作出披露的事件並非一項首次具報。如導致須作出披露的事件是王先生獲委任為XYZ有限公司的董事,則屬於一項首次具報,並需就其身為董事的上市法團的所有股份權益,及其就任何相聯法團的權益作出披露。在披露該等權益時,應分別使用兩種不同的表格(表格3A及3B)。
方格37 假如你與另一人共同持有有關相聯法團的股份的權益,則你們兩人均會被視為對所有共同持有的股份擁有權益。在填寫方格31及32時,亦須顧及到該等權益的詳情。
如今次屬初次具報,而你與另一人共同持有有關的相聯法團的股份的權益,你便須填寫方格37。請註明與你共同持有股份權益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其持有權益的股份的數目。
如今次並非初次具報,你只須在你與另一人共同持有權益的股份涉及有關事件的情況下,提供有關詳情。請註明與你共同持有股份權益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其地址及有關事件所涉及、其持有權益的股份的數目。
同一原則適用於共同持有的淡倉。
方格38 假如你是信託的受託人、信託的受益人,或假如你是酌情信託的“成立人”(例如,你安排成立某酌情信託或將資產注入其中),及可以影響受託人如何行使其酌情權,則你會被視為擁有該信託持有權益的所有該相聯法團股份的權益(或淡倉)。在填寫方格31及32時,亦須顧及到該權益的詳情。復歸權益或剩餘權益,及被動受託人的權益可不予理會。
如今次屬初次具報,而你透過信託持有某相聯法團的股份的權益,你便須填寫方格38。假如你不希望公開擁有股份權益的信託的名稱及其地址,你可以無需在欄1及2內註明有關的資料。請透過輸入表5的代號或使用欄3的選單選擇代號,註明最切合你就該信託而言的身分的描述。請在欄4(及5)註明該信託持有權益(淡倉)的股份的數目。
如今次並非初次具報,你只須在你透過某信託持有權益的股份涉及有關事件的情況下,提供有關詳情。請註明擁有該等股份的權益的信託的名稱、其地址及有關事件所涉及、該信託持有權益的股份的數目。
關於與信託有關的身分的代號,請參閱表5。
方格39 請提供任何補充資料。舉例而言,如你選擇代號1113(任何其他事件)、代號1213(任何其他事件)、代號1316(任何其他事件)、代號1403(任何其他事件)、代號1503(任何其他事件)、代號1702(為移除舊資料而將通知送交存檔)、代號1710(自願披露)或代號1711(其他),請提供有關事件的描述;如你選擇代號2501,請提供身份;如你選擇代號4104或4108,請提供衍生工具的類別。
本方格的字數上限為500。
方格40 如本表格3B是過往呈交的表格的修訂本,請勾選此方格,及填入你擬修訂的表格的編號/序號。
表1 – 有關事件的代號
請注意:
(1) 你或需經過兩至三層問題方能去到有關事件,及只有最後一層的問題方會獲編配事件代號。括號內的代號為問題的過渡性層級,而非事件代號。可供選擇的只有最終的事件代號。
(2) 同一套事件代號適用於所有表格,故部分代號被“跳過”,原因是某些事件與本表格無關。
(3) 在這些事件代號中,“你的權益/淡倉"一詞指你本人的權益/淡倉,亦包括你的配偶、你的未成年子女或由你所控制的法團的權益/淡倉(藉歸屬方式被當作你的權益/淡倉)。
(4) “股份”指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的股份。
|
代號 (第1層) |
代號 (第2層) |
代號 (第3層) |
事件的描述(方格30) |
|
(110) |
|
|
你持有權益的股份的數目有所上升,原因是: |
|
(120) |
|
|
你持有權益的股份的數目有所下降,原因是: |
|
(130) |
|
|
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原因是: |
|
(140) |
|
|
你變為持有股份的淡倉,或你持有淡倉的股份的數目有所上升,原因是: |
|
(150) |
|
|
你不再持有股份的淡倉,或你持有淡倉的股份的數目有所下降,原因是: |
|
(170) |
|
|
雜項 |
|
|
|
|
|
|
(110) |
|
|
你持有權益的股份的數目有所上升,原因是: |
|
|
1101 |
|
你買入了股份 |
|
|
1102 |
|
你獲給予股份 |
|
|
(1103) |
|
你成為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或沽出或發行股本衍生工具,並因而具有以下的權利或責任(選擇一項): |
|
|
|
11031 |
你有權購入相關股份 |
|
|
|
11032 |
你有責任購入相關股份 |
|
|
|
11033 |
如相關股份價格高於某個水平,你有權向另一人收取款項 |
|
|
|
11034 |
如相關股份價格低於某個水平,你有責任向另一人支付款項 |
|
|
|
11035 |
你具有上文11031至11034所提述的包含於合約或文書內的任何權利或責任 |
|
|
1104 |
|
你取得了股份的保證權益 |
|
|
1105 |
|
你繼承了股份 |
|
|
1106 |
|
你成為了持有股份權益的信託的受益人 |
|
|
1108 |
|
你的配偶不再是上市法團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 |
|
|
1109 |
|
你就互相交換涉及相同的相關股份的文書,訂立協議 |
|
|
1110 |
|
你根據先舊後新配售,以承配人身分獲配售股份 |
|
|
1111 |
|
你根據先舊後新配售向承配人配售股份因而減少你的股份權益後,獲發行新股份 |
|
|
1113 |
|
任何其他事件(你必須在補充資料方格簡述有關事件) |
|
(120) |
|
|
你持有權益的股份的數目有所下降,原因是: |
|
|
1201 |
|
你完成出售股份 |
|
|
1202 |
|
你將股份餽贈他人 |
|
|
1203 |
|
你交付了根據股本衍生工具須交付的股份或款項 |
|
|
(1204) |
|
令你具有以下權利或責任的股本衍生工具未有行使便已到期或被註銷(選擇一項): |
|
|
|
12041 |
你有權購入相關股份 |
|
|
|
12042 |
你有責任購入相關股份 |
|
|
|
12043 |
如相關股份價格高於某個水平,你有權向另一人收取款項 |
|
|
|
12044 |
如相關股份價格低於某個水平,你有責任向另一人支付款項 |
|
|
|
12045 |
你具有上文12041至12044所提述的包含於合約或文書內的任何權利或責任 |
|
|
1205 |
|
你不再持有股份的保證權益 |
|
|
1206 |
|
你沒有接納或已出售供股的權利 |
|
|
1207 |
|
你的配偶成為上市法團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 |
|
|
1208 |
|
你就互相交換涉及相同的相關股份的文書,訂立協議 |
|
|
1209 |
|
你根據先舊後新配售向承配人配售股份 |
|
|
1210 |
|
在先舊後新配售中發行了新股份 |
|
|
1213 |
|
任何其他事件(你必須在補充資料方格簡述有關事件) |
|
(130) |
|
|
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原因是: |
|
|
1301 |
|
股份已交付給你,及你先前並無就購入有關股份作出具報 |
|
|
1302 |
|
你已就出售你持有權益的股份訂立協議 |
|
|
1303 |
|
你已行使股本衍生工具下的股份的權利 |
|
|
1304 |
|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股份的權利已針對你而行使 |
|
|
1305 |
|
你已向合資格借出人以外的人提供股份權益作為保證 |
|
|
1306 |
|
你向合資格借出人以外的人提供作為保證的股份權益已獲解除 |
|
|
1307 |
|
你已採取步驟以執行股份的保證權益或持有作為保證的有關股份的權利,及你不是合資格借出人 |
|
|
1308 |
|
有關方面已採取步驟以針對你執行股份的保證權益或持有作為保證的股份的權利 |
|
|
1309 |
|
你是遺囑的受益人,及遺囑執行人已將股份轉移給你 |
|
|
1310 |
|
你是信託的受益人,及受託人已將股份轉移給你 |
|
|
1311 |
|
你已向同意借入股份的人交付股份 |
|
|
1312 |
|
你借出的股份已交還給你 |
|
|
1313 |
|
你已根據證券借貸協議借出股份 |
|
|
1314 |
|
你已收回某證券借貸協議下的股份 |
|
|
1315 |
|
你已就你繼續持有的股份作出信託聲明 |
|
|
1316 |
|
任何其他事件(你必須在補充資料方格簡述有關事件) |
|
(140) |
|
|
你變為持有股份的淡倉,或你持有淡倉的股份的數目有所上升,原因是: |
|
|
(1401) |
|
你成為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或沽出或發行股本衍生工具,並因而具有以下的權利或責任(選擇一項): |
|
|
|
14011 |
你有權要求另一人提取相關股份 |
|
|
|
14012 |
你有責任交付相關股份 |
|
|
|
14013 |
如相關股份價格低於某個水平,你有權向另一人收取款項 |
|
|
|
14014 |
如相關股份價格高於某個水平,你有責任向另一人支付款項 |
|
|
|
14015 |
你具有上文14011至14014所提述的包含於合約或文書內的任何權利或責任 |
|
|
1402 |
|
你已根據證券借貸協議借入股份 |
|
|
1403 |
|
任何其他事件(你必須在補充資料方格簡述有關事件) |
|
(150) |
|
|
你不再持有股份的淡倉,或你持有淡倉的股份的數目有所下降,原因是: |
|
|
(1501) |
|
令你具有以下權利或責任的股本衍生工具未有行使便已到期或被註銷(選擇一項): |
|
|
|
15011 |
你有權要求另一人提取相關股份 |
|
|
|
15012 |
你有責任交付相關股份 |
|
|
|
15013 |
如相關股份價格低於某個水平,你有權向另一人收取款項 |
|
|
|
15014 |
如相關股份價格高於某個水平,你有責任向另一人支付款項 |
|
|
|
15015 |
你具有上文15011至15014所提述的包含於合約或文書內的任何權利或責任 |
|
|
1502 |
|
你已交還某證券借貸協議下的股份 |
|
|
1503 |
|
任何其他事件(你必須在補充資料方格簡述有關事件) |
|
(170) |
|
|
雜項 |
|
|
1701 |
|
|
|
|
1702 |
|
為移除舊資料而將通知送交存檔(如你選擇此代號,你必須在補充資料方格註明舊資料及指明載有新資料的方格) |
|
|
1705 |
|
因你成為上市法團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而將通知送交存檔 |
|
|
1706 |
|
因你不再是上市法團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而將通知送交存檔 |
|
|
1707 |
|
因有關法團成為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而將通知送交存檔 |
|
|
1708 |
|
因有關法團不再是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而將通知送交存檔 |
|
|
1709 |
|
因有關法團更改名稱而將通知送交存檔 |
|
|
1710 |
|
自願披露(你必須在補充資料方格簡述有關事件) |
|
|
1711 |
|
其他(你必須在補充資料方格簡述有關事件) |
表2 – 身分的代號
請注意,同一套身分代號適用於所有表格,故部分代號被“跳過”,原因是某些身分與本表格無關。
|
代號
|
你以何種身分持有所取得、處置或性質有所改變的股份權益或淡倉的描述(方格30及33) |
|
|
常見身分 |
|
2101 |
實益擁有人 |
|
2103 |
與另一人共同持有權益 |
|
2104 |
代理人 |
|
2105 |
包銷商 |
|
2106 |
持有股份的保證權益的人 |
|
|
藉歸屬方式擁有的權益 |
|
2201 |
你所控制的法團的權益 |
|
2202 |
你的配偶的權益 |
|
2203 |
你未滿18歲的子女的權益 |
|
|
信託及類似權益 |
|
2301 |
受託人 |
|
2302 |
保管人(獲豁免保管人權益除外) |
|
2303 |
存放人 |
|
2304 |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
|
2305 |
信託受益人(酌情權益除外) |
|
2306 |
另一人的代名人(被動受託人除外) |
|
2307 |
可影響受託人如何行使其酌情權的酌情信託成立人 |
|
|
雜項 |
|
2501 |
其他(你必須在補充資料方格簡述有關身分) |
表3 – 代價的性質的代號
|
代號
|
場外交易的代價的描述(方格30) |
|
3101 |
現金 |
|
3102 |
現金以外的資產 |
|
3103 |
交還股份/債權證的權利 |
|
3104 |
服務 |
表4 – 衍生工具類別的代號
|
代號
|
常見衍生工具類別(方格34) |
|
|
上市衍生工具 |
|
4101 |
以實物交收 |
|
4102 |
以現金交收 |
|
4103 |
可轉換文書 |
|
4104 |
其他(你必須在補充資料方格簡述衍生工具類別) |
|
|
非上市衍生工具 |
|
4105 |
以實物交收 |
|
4106 |
以現金交收 |
|
4107 |
可轉換文書 |
|
4108 |
其他(你必須在補充資料方格簡述衍生工具類別) |
表5 – 與信託有關的身分的代號
|
代號
|
與信託有關的身分(方格38) |
|
5101 |
信託的受託人 |
|
5102 |
信託受益人(酌情權益除外) |
|
5103 |
可影響受託人如何行使其酌情權的酌情信託成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