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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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入/賣出/涉及的 債權證數額 |
指引致須提交披露權益通知(表格4除外)的責任之交易中有關債權證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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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聯法團 |
指: (i)
上市法團的附屬公司或控權公司; (ii)
上市法團的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例如同集團附屬公司);或 (iii)
由上市法團持有其任何類別股本已發行股份數目的五份之一或以上的法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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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類別 |
指股票持有人所持證券的類別的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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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法團 |
指(直接或簡接)持有上市法團股份權益並出現下述情況的法團: (i)
大股東或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控制該法團股東大會三份之一或以上的投票權;或 (ii)
該法團或其董事慣於或有義務按大股東或董事/最高行政人員的指令或指示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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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件的日期 |
指引致上市法團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大股東執行必須提交披露權益通知(表格4除外)的責任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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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證 |
包括法團的債權股證、債券及其他債務證券,並不論是否構成對該法團的資產的押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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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權益 (DI) |
披露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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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權益通知 |
指表格1、表格2、 表格3A、 表格3B、 表格3C、表格3D及表格4的披露權益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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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權益披露 |
指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主理的披露權益系統,系統接受以電子方式查詢及遞交披露權益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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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 |
指供個人(非上市法團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披露其在一家上市法團的須具報權益所用的【個人大股東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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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2 |
指供法團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披露其在一家上市法團的須具報權益所用的【法團大股東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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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3A |
指供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披露其在他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上市法團的股份權益所用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通知-上市法團股份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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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3B |
指供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披露其在他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的股份權益所用的【 董事/最高行政人員通知-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股份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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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3C |
指供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披露其在他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上市法團的債權證權益所用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通知-上市法團的債權證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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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3D |
指供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披露其在他身為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的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的債權證權益所用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通知-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債權證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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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4 |
指供上市集團披露其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9條所接獲的資料所用的上市法團通知表格(作具報調查報告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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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借出股份 |
指借出代理人代其客戶持有及可供借出的某上市法團的股份。獲證監會核准為借出代理人的法團(一般為保管人)會受限於精簡的披露制度,其只須申報可供借出的股份的百份率水平變化,不用披露借出或獲交還股份的詳情。為核准借出代理人而設的精簡披露制度亦延至被視為擁有核准借出代理人所擁有的股份權益的該核准借出代理人的控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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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法團名稱 |
指披露權益表格所涉及的權益的有關上市法團的名稱(前文的權益包括該上市法團或其相聯法團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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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倉 |
指有關人士持有股份,又或持有、沽出或發行相關衍生工具而具有例如以下的權利或責任: (i)
其有權購入相關股份; (ii)
其有責任購入相關股份; (iii)
如相關股份價格高於某個水平,其有權向另一人收取款項; (iv)
如相關股份價格低於某個水平,其有責任向另一人支付款項;或 (v)
其具有(i)至(iv)所提述的包含於合約或文書內的任何權利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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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報權益 |
指在一家上市法團的附投票權股份(在所有披露權益通知及搜尋結果中簡稱為 「股份」)的5% 或以上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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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入/賣出/涉及的 股份數目 |
指引致提交披露權益通知(表格4除外)的責任之交易中有關股份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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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權益的股份數目 |
指作披露的一方持有權益及/或被視為持有權益的股份數目;以「好倉」(L)、「 淡倉」(S)及「可供借出股份」(P)三種方式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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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內交易 |
指在認可交易所一般交易過程中進行的購買或出售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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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交易 |
指並非在認可交易所一般交易過程中進行的購買或出售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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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已發行的有投票權股份百分比 |
指披露一方持有權益的股份總數佔有關上市法團已發行股數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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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結餘 |
指作披露一方持有及/或被視為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亦以「佔已發行的有投票權股份百分比」形式 表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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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結餘 |
指作披露一方之前持有及/或被視為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亦以「佔已發行的有投票權股份百分比」形式表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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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披露的原因 |
指引致提交披露權益通知(表格4除外)的責任的事件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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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件 |
指大股東或董事/最高行政人員因其發生以致須申報上市法團股份/債權證權益及任何上市法團股份「淡倉」的事件。 典型的有關事件包括: 大股東 (i)
首次持有上市法團5%或以上的股份權益(即首次取得須具報權益之時)。 (ii)
權益下降至低於5% (即不再持有須具報權益之時)。 (iii)
股份權益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導致權益跨越某個超過5%的百分比率整數(例如:權益由6.8%增至7.1%,亦即跨越7%或由8.1%降至7.8%,亦即誇越8%)。 (iv)
持有須具報權益,及其股份權益的性質出現改變(例如行使期權),而其所沒有改變的權益的百份比率與最後一次舉報時的權益百分率水平並不一樣。 (v)
持有須具報權益,並再持有或不再持有超過1%的淡倉(例如已持有某上市法團6.8%股份權益,並持有1.9%的淡倉)。 (vi)
持有須具報權益,而淡倉的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導致淡倉跨越某個超過1%的百分率整數 (例如已持有某上市法團6.8%的權益,而淡倉由1.9%增至2.1%或由6.2%降至5.8%)。 (vii)
持有正在上市的法團的股份、正在上市的股份類別的股份又或具十足投票權的股份類別的股份5%或以上的權益。 (viii)
5% 的披露界線或適用於淡倉的1%披露界線下調。 董事/最高行政人員 [註:本部所述「董事」指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 (i)
擁有該上市法團(或相聯法團)的股份(或債權證)權益。 (ii)
不再持有該等股份(或債權證)權益。 (iii)
訂立合約出售任何該等股份(或債權證)。 (iv)
該等股份(或債權證)權益的性質出現改變(例如行使期權)。 (v)
將其獲上市法團(或其相聯法團)授予的任何有關認購該等股份(或債權證)的權利加以轉讓。 (vi)
某相聯法團授予認購該相聯法團的股份(或債權證)的權利。 (vii)
持有或不再持有某上市法團(或其相聯法團)的股份(或債權證)的淡倉。 (viii)
在某法團成為上市法團時,持有該上市法團股份(或其相聯法團)的權益或淡倉。 (ix)
在某法團成為上市法團時,持有該上市法團(或其相聯法團)的債權證的權益。 (x)
在成為某上市法團的董事或最高級行政人員時,持有該上市法團(或其相聯法團)的股份權益或淡倉又或該上市法團(或其相聯法團)的債權證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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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 |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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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倉 |
指有關人士根據證券借貸協議借入股份,又或持有、沽出或發行衍生工具而具有例如以下的權利或責任: (i) 其有權要求另一人購入相關股份; (ii)
其有責任交付相關股份; (iii)
如相關股份價格低於某個水平,其有權向另一人收取款項; (iv)
如相關股份價格高於某個水平,其有責任向另一人支付款項;或 (v)
其具有(i)至(iv)所提述的包含於合約或文書內的任何權利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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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 |
指持有須具報權益的人或法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