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大股東須披露其在上市法團的股份權益。上市法團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須披露其在上市法團及該上市法團的有聯繫法團的股份及債權證權益。公眾人士可利用以下的搜尋方法,在本網站內找到上述人士所披露的資料。根據已廢除的《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第396章) 所披露的資料 (即就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的期間所提交存檔的通知) 備存於獨立的數據庫內,及可以透過按下此連結 https://www.hkexnews.hk/listedco/sdi/sdicalendar_c.asp 找到。 |